2014年3月16日 星期日

三種正義的信念──報復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功利正義(utilitarian justice)、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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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該判多重?連續酒駕呢?酒駕致死?多次酒駕致死呢?那殺人犯跟連續殺人犯呢?

  我們為什麼要思考這些?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立法委員是我們所選出來的。

  正義是一個道德正確的概念,但是對於道德正確的基礎卻從來也沒有共識:倫理(懲罰應該和犯罪相當,符合報復的概念,或者應該要為了大多數人更大的福祉,符合功利主義?)、理性(懲罰或是治療會帶來比較好的結果嗎?)、法律(人為了維持在社會中的位置所同意遵守的一套規則)、自然法則(行動會導致結果)、公平(基於權利?基於平等或功過?基於個人或社會?)、宗教(基於哪一個宗教?),或是公正(讓法庭對於判刑有裁量權)?然而法官還是試著做出恰當的判決。

  加害人應該被懲罰嗎?

  如果是,那麼懲罰的目標應該要以報復(懲處)為基礎,注意個人的權力,或是要以改革與嚇阻為中心來考慮對社會的益處,還是要著重對受害者的補償?

  這種決定會受到法官本人對正義的信念所影響,通常可以分成三類:報復式正義、功利正義,以及積極進取型的修復式正義。

  報復式正義是往回看的。人會依照他所犯的罪受到等比例的懲罰,讓個體罪有應得,而目標就是懲罰。

  關鍵變數是這項犯罪行為違背道德的程度,而不是這項懲罰對社會帶來的好處。

  因此人不會因為偷CD播放器而被判無期徒刑,也不會為殺人罪被判一個月的緩刑。如果人被判定是瘋子,就不會被懲罰。

  懲罰只著重在個體應該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所付出的代價,不多也不少。

  直覺上這好像是公平的,因為每個人都平等,也會接受同樣的懲罰。

  你不會為了你沒有犯的罪而被懲罰,你不會因為你比較有錢而罰金就比較高,或是你比較窮罰金就比較低。

  不管你是誰,你都應該接受同樣的懲罰。

  你不會因為你有不有名、你是黑人或白人或黃種人,而被判比較重的刑。

  這並沒有以社會整體福祉納入考量的一部分。報復式正義的懲罰目的不是為了嚇阻他人、改變加害人,或是補償受害者。這些可能會是隨之而來的副產品,但不是目標。

  懲罰的目的是傷害犯罪者,就像受害者被傷害一樣。

  功利正義(結果論)是向前看的,關心的是對犯罪個體的懲罰將對未來社會整體帶來的好處。

  隨之而來的是對個體的三種懲罰,第一種懲罰會具體嚇阻未來的加害人(或是其他可能仿效的人),可能是罰金、拘役或是社區服務。

  第二種是使其無行為能力。「使其無行為能力」可以透過地理區域辦到,例如長時間監禁或是驅逐出境,這也包括取消律師資格及其他吊銷執照的判決;也可以透過物理手段達成,例如死刑或是將強暴犯化學去勢。

  第三種的功利正義是透過治療或教育讓罪犯改過自新。

  而要決定選擇哪一種方法,則要考慮再犯的可能性、衝動程度、犯罪記錄、倫理(可以強迫不願意接受治療的人接受治療嗎?)等等,或是以規定的判刑標準為準。

  這又是神經科學可以有所貢獻的領域。預測未來的犯罪行為與功利的判刑決定的關係密切,不論決定是治療、緩刑、非自願地交付精神病院管理或是拘役都一樣。神經元標記有助於辨認精神病患、性侵犯、衝動者等等,配合其他證據就能預測未來行為。

  這類預測的可靠度顯然很重要,記得這點,而且功利正義是為了人還沒有犯下的未來罪行懲罰人,能使傷害性的錯誤減少,也可能增加。

  功利正義也可能為了嚇阻其他人而懲罰一人,但懲罰的嚴厲程度可能與實際的犯行不相當。

  偷竊CD播放器的小偷可能會被判處重刑以殺雞儆侯。

  因此,名人或是受到矚目的案件的犯罪者可能就會被判重刑,因為他們的知名度也許能嚇阻未來的犯罪行為發生,為社會帶來益處。

  從功利正義的角度出發的論調讓人認為對比較常見的輕微犯行判重刑是合理的,因為這樣能增加嚇阻的效果。

  對於超速與酒駕的初犯者處以徒刑,能挽救的生命也許比嚴懲被定罪的殺人犯還要多。

  極端的情況也可能是受到懲罰的人根本沒有做,只是被大眾認為有罪。

  無辜的人可能會被當成代罪羔羊而被捕,他們被監禁只是為了節省維持治安者的心力或是避免暴動產生,這是為了大局著想。

  這就是為什麼功利正義會有冤獄,可能違反個人的權利,也許並不會被視為是「公平」的。

  修復式正義則將犯罪視為有害個人而非國家的行為。……

  這種方法著重的是受害者和加害人雙方的需求,試圖修補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讓受害者再度完好,並且企圖讓加害者可以在社會上遵守法律。

  修復式正義認為加害人應該直接對受害者與受到影響的社區負責,要求加害人在可能的範圍內讓事情再度完好,允許受害者在矯正過程中表達意見,並且鼓勵社區要求加害人負責,支持受害者,並且為加害人提供重新融入社區的機會。

  受害者、加害人,以及社區都扮演著主動的角色。

  犯罪的受害者通常都受困於他們的恐懼,並在接下來的生活中遭受負面影響,……而且可能整個社區都是這樣。

  以規模比較小的犯罪而言,面對面的道歉與補償通常就足以舒緩受害者的恐懼和憤怒。

  修復式正義對於嚴重的犯罪也許並不可行。(《我們真的有自由意志嗎?:意識、抉擇與背後的大腦科學Who's in Charge?: Free Will and the Science of the Brain》頁238)

  如果法官相信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那麼不管是報復型的懲罰或是修復型的正義都很合理;如果法官相信嚇阻是有效的,或者相信懲罰可以把壞的行為改正成好的,或者相信有些人是無可救藥的,那麼功利主義型的懲罰就很合理;如果法官站在決定論的立場,那麼他就得做出一個決定:他關心的重點到底是(一)重視加害人的個人權利,而且因為加害人無法控制自己早已被決定的行為,他就不應該被懲罰,但也許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接受治療(不過不能違反他們的意志?),或者(二)重視受害者獲得賠償的權利以及受害者可能有的任何決定論的報復性感受,或者(三)重視社會的大我利益(可能不是加害人的錯,但還是要把他們趕出街頭)。(《我們真的有自由意志嗎?:意識、抉擇與背後的大腦科學Who's in Charge?: Free Will and the Science of the Brain》頁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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